浅析|总署166号公告“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措施”
2023年11月14日,海关总署外网发布了2023年第166号公告(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新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等也同时废止。
新的公告,从发布内容来看,实际为放宽加工贸易管理的若干措施,包括: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放宽保税成品出口退换申报时限、放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适用范围、企业集中内销免于办理备案手续、简化国内采购设备监管期满出区的申报手续,共5项内容。而该相关政策,也是近期总署印发的《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16条具体改革措施的落地体现。
对此,就其中第一个便利措施,放宽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措施进行简要解析。而该
,进行简要分析说明如下。
公告背景
海关总署在10月31日发布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16条改革措施,其中第1条涉及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作业时限的要求规定,原文内容为:【(一)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允许企业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需跨核销周期的,可在当期或下一个核销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简评】:相比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原文内容: 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所规定的深加工申报时限而言,本次是实实在在的给予了企业红利,将申报期限进行了延长,同时允许企业跨核销周期办理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手续。但发文中对于跨核销周期未予以明确适用范围是账册企业还是包含电子化手册企业。
2023年总署公告166号文,对于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作出了更明确的和可操作性更强的措施,也是为了能够给予我们广大的加工贸易保税业务企业更加清晰的操作指引。
1、每月底企业须完成上一月深加工结转业务集中申报的手续;
--与海关总署16条改革措施保持不变,由次月15日前放宽到了次月月底之前,给与企业对于结转对账和结转资料制作与申报预留了更多时间。
2、对于使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企业,深加工结转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
--对于使用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而言,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这也与海关一贯要求企业在手册有效期内完成手册报核与结案保持了一致有关,因此所有的申报手续完成事项要求都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进行操作。
3、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与海关总署16条改革措施基本保持一致,只不过此处不再强调当期核销周期内完成。
4、结转双方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的,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
--公告明确了结转双方可以跨年度集中办理申报手续,但是需要提醒企业注意:要求结转双方统一在年前或年后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深加工结转业务作业注意事项与提醒:
1)对于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完成集中申报的,对于该票结转报关单该如何处理?计入本期核销周期,还是计入下一个核销周期内?
--这个需要提醒联网企业在实施库存盘点及提交盘点报告时需要考虑的周全些。
2)对于转出方结转出货是本月内完成系统出货的,但转入方是在次月处收到货物入库的,那如何来操作可以有效规避违规风险?
--这个需要结转双方事先予以沟通清楚,并确立好操作规则。
3)对于结转双方统一在年后办理,具体什么时间办理风险最低了?
--年后主要是要考虑海关税则号列会发生调整,因此需要关注海关系统HS编码更新完成情况,另一方面还须确保双方的加贸手(账)册是否已经完成了变更手续。
结语
虽然目前海关对于深加工结转作业在管理措施上逐步予以放宽,免于备案、免于做收发货作业单,到本次的放宽申报时限,但对于经营加工贸易企业而言,仍须重视保税结转业务操作的合规性,避免出现超期未申报、申报数据不完整等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的行为,而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